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新制(2025年5~6月申報)
一、房屋租金支出從「列舉扣除額」改為「特別扣除額」,且額度從12萬提高為18萬
原本房屋租金支出為「列舉扣除額」的項目之一。對於沒有用到列舉扣除額,只使用到「標準扣除額」的人來說,去年改為「特別扣除額」之後,等於多了一筆扣除額可使用!
但需符合以下條件才能適用:
-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我國境內無自有房屋。
- 租屋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 支付租金減除政府補助的部份。
原本房屋租金支出為「列舉扣除額」的項目之一。對於沒有用到列舉扣除額,只使用到「標準扣除額」的人來說,去年改為「特別扣除額」之後,等於多了一筆扣除額可使用!
但需符合以下條件才能適用:
幾年前北區國稅局發了一篇新聞稿,整理以往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常見的錯誤,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每年我都會重新整理更新,一起來看看有哪些部份要特別注意的吧!(2025/4/30更新)
僅申報手頭拿到的所得資料,未申報無法查調的非扣繳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租賃所得等);或是未合併申報受扶養親屬的所得;還有一種情況是父母無所得,但未成年子女有所得,且已超過當年度規定的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合計數,如此還是要以父或母為納稅義務人與未成年子女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另一種情況是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未將該事業當年度分配的營利事業所得額,列為個人營利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合併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的稅額,可從應納稅額中扣抵,可扣抵稅額以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後所增加的稅額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