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嗎?看似一紙簡單的保單(保險契約),其中卻蘊含著大學問。
保險契約的當事人和關係人有哪些?
- 保險人: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也就是各人壽和財產保險公司),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之請求權(收保費);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之責任,負擔賠償之義務(給付保險金)。
- 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會因被保險人發生風險而有損失),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 被保險人:指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亦得為被保險人。
- 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
常聽到保險能節稅?先釐清節什麼稅!
保險的本質為保障,最大作用在於能以較低的保費,移轉像是重疾、失能、身故等高損失的風險,這也是我們一直提倡的。然而保險法及相關法規賦予保險契約在稅務上具有其他的功能。
一、綜合所得稅-人身保險費列舉扣除額
個人綜合所得稅得列舉扣除額,其中人身保險包含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至於財產保險像是汽車險、住宅火險等則無法列舉扣除。
《所得稅法》
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 列舉扣除額
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二、遺產稅-應稅資產轉免稅資產,以及預留稅源
相關法規規定,身故保險金額不納入被保險人(被繼承人)之遺產。就被繼承人角度而言,個人財產總額因保險費支出而減少,可降低遺產總額,進而降低遺產稅負。就繼承人角度而言,可以用身故理賠金繳納遺產稅,不必為了籌措遺產稅,而必須要分割或變賣所繼承的不動產或動產。
《保險法》
第112條
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16條第1項第9款
左列各款不計入遺產總額:
九、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這麼好?但要注意實質課稅原則
然而實務上,利用保險規避稅負亦為稅捐機關所不樂見,因此有所謂實質課稅原則,其角色可稱作稅務界的尚方寶劍。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第7條
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
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事實時,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
納稅義務人基於獲得租稅利益,違背稅法之立法目的,濫用法律形式,規避租稅構成要件之該當,以達成與交易常規相當之經濟效果,為租稅規避。
依據相關法院判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及保險法第112條的立法意旨:「係為保障並避免其家人因其死亡而失去經濟來源,致生活陷於困境,倘其所指定受益人所受領之人壽保險金額應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則有違保險之目的,故明定不得做為被繼承人之遺產,免徵遺產稅。惟並非鼓勵或容忍一般人利用此一方式規避原應負擔之遺產稅,故對於為規避遺產稅而投保與經濟實質顯不相當之保險者,基於實質課稅原則,自無上開法規規定之適用。」
簡單來說,參考家族及相關人等的財務情形,如果投保目的喪失保險原意(為了保障受益人生活經濟),反而是高所得者想透過保險規劃將現金轉為保險資產,則相當有可能被稅務機關認定為租稅規避。
常見保險課稅八大態樣
有鑑於此,為了協助民眾釐清那些保單特徵可能涉及租稅規避,避免繼承人在數年後領取被繼承人身故保險金時,被補稅甚至裁罰,財政部109年7月1日函示有關「實務上死亡人壽保險金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案例及參考特徵」,包含以下八大態樣。
- 重病投保:罹患腦中風、腎衰竭、帕金森氏症等。
- 躉繳投保:一次性繳納保險費。
- 高齡投保
- 舉債投保:以貸款給付保險費。
- 密集投保:一年內投保多張終身壽險。
- 鉅額投保
- 短期投保:尤其留意死亡前2年投保。
- 保險給付相當於已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金額:保險金額1,000萬元,躉繳保險費1,114萬元。
需要留意上述各徵狀並無具體明確數字參考,比如高齡是70歲還是80歲?這都是國稅局在查核保單性質、投保動機、經濟狀況及時程後,依個案情形判定。
因此主管機關許久以來呼籲「消費者勿以基於規避稅負的動機投保,應以填補保障缺口的目的來投保人身保險,同時亦重申保險業及其業務員不得以節稅作為招攬保險之訴求,並應依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規定納入內部業務招攬與核保處理制度及程序中確實執行。」
以上可說是保險在稅務規劃的相關原則。至於不同保險關係人的安排,比如以母親作為要、被保人、女兒作為受益人等不同型態,在稅務上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地方?請待下篇。
延伸閱讀
- 《還在用保險節稅?小心要 / 被保險人、受益人用錯反而會出問題(下)》
- 《買對險種解決問題 – 壽險篇》
- 《從太魯閣號事故中,認識保險的本質,以及如何買到對的保險》
- 《父親癌末,房子該如何移轉給子女?不同方法稅金相差250萬!》
筆者您好,感謝您的整理與分享,也提供自身想法與您交流,感恩!
(請教)二、遺產稅-應稅資產轉免稅資產,以及預留稅源~~就繼承人角度而言,可以用身故理賠金繳納遺產稅,不必為了籌措遺產稅,而必須要分割或變賣所繼承的不動產或動產。
【該段說明文字之前提是否為繼承人同受益人】
(分享)列舉扣除額
人身保險費列舉扣除額中,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包含二代健保補充保費,且無論與被保險人是否為同一申報戶皆可扣除。另申報扣除須注意”財政部62/02/12台財稅第31054號函”產生之相關問題。
(分享)實質課稅遺產稅與基本所得額
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給付,依實質課稅原則併入被繼承人之遺產課徵遺產稅,自無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問題,受益人取得前開死亡人壽保險給付,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分享)實質課稅與遺產稅與遺產分配
實質課稅原則因實質經濟利益歸屬而課稅,應僅及於租稅課徵上,而非能真正打破民事法律效果,故可能情況為保險給付予受益人,繼承人不得繼承該應稅遺產,惟須繳納遺產稅。此部分尚未確認司法判決實務之見解,僅供參酌。
shong 您好,謝謝您的回饋與分享,對於各點回復如下:
1. 是的,原則上繼承人與受益人相同較不會有此疑慮。不過有時以家族而言,雖並非受益人,但只要有做相關的安排,對家族財產完整性而言應該都是好的結果。
2,3,4. 謝謝分享,會再擇取相關內容進入文章提供讀者參考。
謝謝您的回應與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