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在用保險節稅?小心要/被保險人、受益人用錯反而會出問題(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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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提到保險在稅務規劃的相關原則,其重點在於提醒消費者勿以基於規避稅負的動機投保,而是回歸填補保障缺口的目的。此篇介紹在保險契約關係人的不同安排上,對於稅負的不同影響。

在這之前補充一些保險與相關稅法的觀念。

保險與相關稅法

一、保險契約(保單)屬於要保人的財產

依照保險法第3條規定,要保人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且保單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要保人所交付的保險費累積利益屬於要保人所有。所以縱使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受益人不同,要保人仍可以契約或遺囑變更受益人,亦可於保險契約生效後,隨時終止保險契約(解約)取得解約金,或以保險契約向保險人借款,足以彰顯保單屬於要保人之財產權利。

二、贈與定義及免稅額度

既然保單屬於要保人之財產,就符合遺贈稅法中計入遺產和贈與範圍。而且贈與形式不僅侷限於變更要保人(例如從爸爸變更為兒子),如果是代為繳納保險費也視同贈與。每人每年贈與免稅額度220萬。另外須留意死亡前兩年內贈與特定人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4 條
本法稱財產,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
本法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

第 5 條
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一、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
二、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
三、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
四、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之差額部分。

第 15 條 視為遺產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
一、被繼承人之配偶。
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

三、保險給付不計入遺產總額,但須注意指定受益人

身故保險金額不納入被保險人(被繼承人)之遺產。但若身故受益人提前於被保險人身故、或未指定受益人,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保險法》
第 110 條
要保人得通知保險人,以保險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其所指定之受益人一人或數人。
前項指定之受益人,以於請求保險金額時生存者為限。

第 112 條
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第 113 條
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四、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但須留意最低稅負制

《所得稅法》第4條,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所以無論是身故保險金,或是還本型保險給付生存保險金,皆免納所得稅。但須注意是否有最低稅負制的問題,也就是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民國95年1月1日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所受領之保險給付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超過3,330萬元者,扣除3,330萬元後之餘額應全數計入(註:原為3,000萬,102年調整為3,330萬)。生存給付則是不論金額大小都要計入

 

保險關係人不同安排

態樣一

 

保險關係人排序 (1)

實務上最常見的人壽保險契約安排,要、被保險人同一人,通常是年紀較長者為了保障其身故後遺屬生活的經濟無虞。

  • 情境一:爸爸活著,自己繳保險費、領生存給付,没有所得稅問題;沒有贈與情事;要保人與生存受益人同一人,不適用最低稅負制。
  • 情境二:爸爸身故,兒子領取死亡給付不計入爸爸的遺產總額。但因要保人與身故受益人不同人,每一申報戶全年領取超過3,330萬元以上的死亡保險金,應按最低稅負制計算所得稅。

 

態樣二

 

保險關係人排序 (2)

  • 情境一:爸爸活著,爸爸繳保險費,由兒子領取生存給付,屬於爸爸對兒子的贈與行為。兒子領取金額若超過個人每年贈與免稅額度220萬,須由爸爸需負擔贈與稅(贈與稅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另因要保人與生存受益人不同人,適用最低稅負制,兒子領取之生存給付不論金額大小,應全額計入兒子的基本所得額。
  • 情境二:爸爸身故,兒子領取死亡給付不計入爸爸的遺產總額,但因要保人與身故受益人不同人,適用最低稅負制。

 

態樣三

 

保險關係人排序 (3)

  • 情境一:爸爸與兒子活著,爸爸繳保險費、領生存給付,没有所得稅問題;沒有贈與情事;要保人與生存受益人同一人,不適用最低稅負制。
  • 情境二:爸爸身故,兒子活著,保單繼續有效,但爸爸死亡當日的保單價值準備金須列入其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 情境三:爸爸活著,兒子身故,爸爸領取死亡給付,不計入兒子遺產總額。要保人與身故受益人同一人,也不適用最低稅負制。
  • 情境四:爸爸將要保人變更為兒子,屬於一次性的直接贈與行為,應依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列為爸爸對兒子的贈與金額,若超過免稅額度由爸爸負擔贈與稅。

 

態樣四

 

保險關係人排序 (4)

  • 情境一:爸爸與兒子活著,保費由爸爸名下銀行帳戶支付,兒子為要、被保險人,並領生存給付。保費視為爸爸對兒子的贈與,若超過個人每年贈與免稅額度220萬,須由爸爸需負擔贈與稅。因要保人與生存受益人為同一人,故不適用最低稅負制。
  • 情境二:兒子身故,爸爸領取死亡給付,不計入兒子遺產總額。但因要保人與身故受益人為不同人,適用最低稅負制。
  • 情境三:爸爸身故,兒子活著,若爸爸死亡前二年有持續繳納保費,所納保費視為爸爸死亡前二年贈與,須計入爸爸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 情境四:承情境三、保單身故受益人僅於保險契約生效時指定爸爸,且於爸爸身故後未作任何變更,保險契約條款亦未做任何約定。若兒子嗣後身故,因爸爸已身故無保險金請求權。契約未指定其他受益人,所以保險金視為兒子之遺產,列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保險金由兒子之法定繼承人領取

 

態樣五

 

保險關係人排序 (5)

常見於三代保單,要保人為高齡者,以其子女為被保險人,以孫子女為受益人。這類保單通常是為了節省保費,或是要保人年紀太大,保險公司不接受高齡者為被保險人。

  • 情境一:爸爸與兒子活著,爸爸繳保險費、領生存給付,没有所得稅問題;沒有贈與情事;要保人與生存受益人同一人,不適用最低稅負制。
  • 情境二:爸爸身故,兒子活著,保單繼續有效,但爸爸死亡當日的保單價值準備金須列入其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 情境三:兒子身故,爸爸活著,身故受益人孫子領取的保險給付不計入兒子遺產總額。但因要保人與身故受益人不同人,適用最低稅負制。
  • 特殊情境:承情境三,因保費是由爸爸繳納,在兒子死亡時由孫子領取保險給付,從財產變動角度似乎有涉及贈與?若被保險人屬於高齡或重病投保,且在投保後短期內死亡,被以「實質課稅原則」核課徵贈與稅的可能性極高。但若是長期具保障性質的保險規劃,則被以「實質課稅原則」核課徵贈與稅的可能性就較低。

 

無論上述何種安排,看似複雜,其實只要回歸保險與相關稅法原則就不難理解。但仍提醒保險工具建議應回歸保障本質,避免不當節稅,適得其反。

 

若您想進一步瞭解自身家族成員相關安排是否妥當,歡迎您預約理財規劃諮詢,我們將安排財務顧問盡速與您聯繫,將全生涯財務規劃的觀念和做法傳遞給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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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您好,感謝您的整理與分享,也提供自身想法與您交流,感恩!

(請教)二、贈與定義及免稅額度-第15條 “視為贈與”
【是否為”視為遺產”】

(請教)態樣五
常見於三代保單,要保人為高齡者,以其子女為被保險人,以孫子女為受益人。這類保單通常是為了節省保費,或是”要保人年紀太大”,保險公司不接受高齡者為被保險人。【想請教實務上會因要保人年齡太大,保險公司不予承保之情況嗎?】

(請教)終身醫療因屬檢康險種,故不納入基本所得額中計算,其身故給付是否建議做為節稅之方式?

(分享)遺贈稅法第15條可一同參考財政部81/06/30台財稅第811669393號函。